富源县公安局严格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中国警察网讯 为深入推进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和民警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促进办案质量更加公平公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驶职权。3月27日,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组织召开队务会,组织学习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贯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通知》精神,重温学习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三个规定”相关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及具体工作措施。 加强学习,提高纪律意识。将曲靖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关于转发云南省公安厅进一步贯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通知》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后转发至全局36个部门,要求各部门认真传达学习,督察大队专门召开会议,进一步学习“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要求民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的发生。 细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将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非正常接触特定人员申请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非正常接触特定人员报告表》印发办案人员,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面留痕,有据可查。 把握重点、强化督促检查。重点抓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记录,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确保所有的领导干部干预行为都能如实记录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的,以及内部人员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及时进行通报、追究责任;三是抓督察,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对违反“三个规定”的人和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使认真学习“三个规定”,自觉落实“三个规定”常态化。 |
